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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与交互式数字内容产业的分类


概要

  本文是国际多媒体协会联盟(FIAM)根据各个地区和多媒体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联合国国际标准工业分类体系(ISIC)及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以下用MIDC表示)产业当前进行的工作提交的对多媒体与数字内容产业的讨论。本文的起草源于进一步明确MIDC产业及相关活动的需求,目的 是在考虑到产业独特之处的基础上,改进对MIDC产业与发展的统计评价与定量分析。    

  北美的NAICS2002文件指出,大量与MIDC相关的活动是包括在信息与文化产业范畴之中的。根据NAICS的概念,内容像产品和服务一样,是由出版商生产出来并传递出去的。在知识产权如何被获得和生产,技巧和才能应用和数字化制造方面,MIDC产业与文化产业也大体有相近之处。    

  NAICS2002中的特别之处在于MIDC产品与服务之间、网下与网上之间的差异。这就是说,同源的MIDC商务活动(各种类型的出版物)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找到,尽管同样的产品和服务略有不同。   

  当前关于MIDC的讨论还忽略了一点是,如果一些媒介没有被发明出来,那么许多从本质上讲就同因特网联在一起的活动就无法存在了,这些媒介包括交互式多媒体,网络开发与设计,交互式电视和收音机,计算机与在线游戏,多媒体与网络动画,绘画艺术与设计,数字艺术与计算机动画,纯数字内容出版,虚拟环境与模拟等。更令人烦恼的是,产生自其他行业的行为也被涂上了浓厚的MIDC色彩。许多产业越来越多地在使用多媒体工具,这种应用导致了多种形式的数字内容的产生(建筑学与城市化,自动化与机器人,考古学,语言与语言学等)。   

  不去讨论技术与数字内容之间的趋同,就很难理解MIDC分类的基础结构。由于在IT的整个行业中,特别是在内容产业中,的确有趋同的过程在产生,所以知识产权(IP)就成了相关企业经济活动评价过程的中心。因此,产品与服务从有形到无形的转移(智力资本与产权,集体知识,信誉等)就必须在产业分类体系中加以考虑,特别是在MIDC产业中。所以,知识产权(IP)在评价MIDC产业的产出中是十分重要的。   

  基于以上讨论,产业分类体系就必须反映出ICT的整体变化性质和MIDC的特殊变化性质,还要有宽泛的统计数据系列并开发更为适宜的MIDC产业指标。这个说法在不断地被世界上的大多数的产业协会重复着,特别是当他们认识到行业的经济繁荣依靠的是MIDC公司产出的无形资产的时候。  

  因此,需要对MIDC活动与产业给出实用的宽量程的定义并开发适宜的度量手段与指标,以对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MIDC做出更为精确的描述。我们的观点不见得被人们广泛应用,但会提高MIDC产业之外的一些产业生产和销售MIDC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本文中我们呼吁开发有关MIDC产业的新模式,建立指标体系,并考虑非MIDC企业的产出。为进一步开展讨论,我们有以下建议:  

  1.对于MIDC产业,FIAM及成员协会要在产业分类方面当前的讨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参照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日本标准工业分类体系(JSIC)及联合国国际标准工业分类体系(ISIC)。这些产业分类到2007年才会出修正版本。

  2.到2004年底,要对如何定义,明确和度量MIDC活动与产出提出建议,可以把它与目前的工作相结合,也可以单独建立产业分类部门。

  3.花大力气推广MIDC产业,根据FIAM的区域多媒体展望项目,设立与数字内容产业建立、生产和销售的适宜标准。

  4.MIDC产业要分析从事产品与服务生产与销售的各类产业之间密切的结构性关系。  

  5.要设计方法使各国和国际的统计机构能够去估量当前与未来数字内容之间的关联,保证度量标准能够广泛地应用于市场。

  6.OECD的信息社会指标工作委员(WPIIS)会应恢复其始于1997年的工作,定义、明确和度量MIDC活动与产出,重点强调数字内容。

  7.FIAM要组织专门的委员会,由成员协会和产业专家领导讨论2007年修订版的MIDC产业分类。


一、介  绍  

  联盟意识到了MIDC公司和一些非政府组织(NGOs),包括成员协会的需求。MIDC产业分类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我们想谈谈我们对MIDC企业当前地位的看法,与各相关组织分享各种建议,以用目前业界的术语来更好地评价MIDC企业活动。

  更好地定义MIDC产业及相关活动,意味着要改进对MIDC领域生产什么和由谁生产的定性与定量的经济和统计估量。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在全球各种分类体系中所占份额的扩大,FIAM认为,现在更有可能在目前的分类体系中明确、定义和评价数字内容产业及其产出。特别是在NAICS2002及其信息与文化产业一章中,(加拿大官方文件版本)。

  FIAM及其成员协会认识到,这种根本性的转变影响着信息社会,这种新的技术正在个人生活中变得无处不在,无论在发达国来还是在新兴国家中,均是如此,此外,FIAM也认识到应对数字内容在个人与组织的日常生活中的进展和应用有更好的理解。

  因此,需要恰当地定义和评价MIDC的进程与生产,同时要考虑这一产业的独有特点,例如,大企业为数甚少而中小企业为数众多,金融与风险资本市场吃紧,它推动着持续的技术与软件创新,它需要本地的高质量的数字内容而且需要不断地培训和教育优秀的年轻工作人员。

  请注意,本文讨论是以NAICS2002为参考点的,因为正是在这个地区性分类体系中,我们找到了信息与文化产业一节中的具体提法,它包括了许多MIDC企业和活动,而在其他的国际性分类体系中,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提法。   

   二、目前使用的主要分类体系   

  产业分类体系寻求的是通过完善的归类,明确、分类和量化企业生产产出,它适用于制造业和服务型产业。   

  主要的分类系统有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和日本标准工业分类体系(JSIC),这里只列举这几个,所有这些体系都在2002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实施到2007年还要进行修改。  

  在本文中,我们将集中讨论NAICS,因为这是第一个分类体系,它包括了广泛的信息行业,许多活动与产出是与ICT有关的,特别是还有MIDC的内容。  

  ■NAICS是什么  

  1997年,NAICS在所有分类体系中首先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一个确认信息与文化产品的顶级信息产业。日本也对JSIC2002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成立了高水平的信息与通信处。NACE和JSIC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最近的报告,NAICS的任务是“为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产业结构设立共同的标准和共同的统计框架,以促进对三个国家的分析。”   

  NAICS把经济分为20个类别(2位数),分类别(3位数),产业集团(4位数),产业(5位数)。此外NAICS允许三个国家设立六位数以编码更精确地反映国家的产业机构与活动。NAICS用于产业集团的标准类似于再投入结构,劳动力技能或生产过程使用的标准(加拿大统计局,2002)。   

  ■信息与文化产业  

  粗略一看就知道,大量与MIDC有关的活动是包含在信息与文化产业类别中的(加拿大官方文件)。  

  在这一类别中,重新纳入的公司和机构主要是从事信息与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机构提供手段去传递和销售这些产品,或提供途径去装备或评价数据处理。(加拿大统计局,2002)。与信息和文化产品及其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两个重要点应加以注意:

   MIDC产品可以用各种形式销售的无形特点;  

   这些产品价值实际上在它们的信息、教育、文化和娱乐内容之中,不在它们销售的形式里。(NAICS,2002)。

  MIDC产品和服务通常是受到版权保护的,只有拥有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才能再生产,转移,改进和销售。另外MIDC产品和服务还能以非常多的形式提供。例如,通过传统媒体(电影院,电视广播,录音,录像,存贮等)或通过新的数字形式方式(在线零售,个人数字助理 PDA ,无线器件,因特网等)。

  AICS2002把主要的内容生产活动和机构重新归入信息与文化产业类别(编码51),这一类别包括以下产业:

   编码511 出版业—不含因特网(报纸、书籍、期刊、指南、软件);

   编码512 动感图像与声音记录(动感图像与录像产业,录音产业);

   编码515 广播—不含因特网(收音与电视广播,付费与专业电视);

   编码516  因特网出版与广播;

   编码517 通信(有线通信服务,无线通信载体,通信再售器,卫星通信,有线电缆);

   编码518 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网络搜寻门户,数据处理服务;

   编码519 其他信息服务(新闻综合,图书馆和档案馆等)。   

  NAICS建立了一个特别的信息与文化类别,这一领域中的经济与商业统计让人感到难以度量,或者说,简直是不存在的。另外,与数字内容生产与销售有关的机构与活动分散于不同的领域中,需要把它们(或者是它们的大部分)放在一起,才能清楚。  

  NAICS决定设立一个类别把信息与通信技术机构与活动同数字内容产出放在一起,是向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因为它为下一步的工作和不同地区分类体系之间的国际可比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点。  

  从MIDC产业角度上看,NAICS是在如何将生产过程整合到因特网媒介的基础上划分信息与文化产业的。这就能够在通过传统媒介生产和销售内容的产业和通过因特网组织传递内容的产业之间进行区别了。  

  根据NAICS的定义,内容的概念是由出版商生产和销售的一种产品或服务。数字内容是最终需要以商业的形式,不在线或在线地用电子手段传递出去。在NAICS中,软件出版商(5112)和因特网出版与广播(5161)显然是与MIDC有关的产业。

  有些人甚至要把NAICS专职的数字与技术类别,它包括计算机系统设计和相关服务(5415),因特网首页设立,归入MIDC活动。对此我们没有认同,我们认为,写出编码不是生产数字内容的活动,只是一个导向数字内容的过程。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有些从事数字内容生产的机构,大多是与文体相关的机构,归类到了NAICS的其他类别,这些产业日前是: 

  以印刷的形式或以光介质和磁介质的形式复制信息与文化产品(31-33,制造业);

  批发信息与文化产品,如报纸、书籍、软件、声像盒带、DVD和声音记录器(41,批发贸易);

  零售信息与文化产品,如报纸、书籍、软件和声音记录产品(44-45,零售贸易);

  设计活动(54,专职的科学与技术服务);

  演员、歌唱家、舞蹈家、乐团和艺术家,及其他表演艺术人员的现场表演(71,艺术,娱乐与消闲);

  艺术作品的表演,艺术与文化创作作品的表演,或独立个人的生产(71,艺术,娱乐与消闲);

  物品、场所的保存与展览,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及教育价值(71,艺术,娱乐与消闲)。  

  ■MIDC与其他文化类别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如何获取和生产知识产权,技能使用和数字化方面,MIDC产业与文化产业(文学、电影、表演艺术、音乐作曲、图书馆、文化遗产等)之间的确有着共生关系。  

  国家层次的很多产业代表已认识到了这种情况,例如在魁北克,文化与通信观察研究所(OCC)与多媒体协会和魁北克统计局合作,开发出了涉及文化领域的数字内容分类体系,他们认识到了各个产业之间相互强化的关系。 

  多媒体包括在15通信与文化活动类别中,还有一部分在10与多媒体生产有关的具体职业活动类别中,例如艺术指导,多媒体创造的自由职业者,MIDC产品销售商等。OCC决定开发一种分类体系以应对文化方面的迫切需求。因此,OCC的分类体系是独创的,在很多方面不同于NAICS或ISIC体系。但是,为了比较,OCC使用了与NAICS2002相似的表格。.

  总部设在悉尼的帕廷森集团也探讨了MIDC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它描述了澳大利亚的数字内容产业(他们在文件中称之为创造性产业),它认为创造性产业与文化产业有相当大程度的重叠。他们分析和描述了数字内容活动与产品在文化领域中的渗透,以及二者在数字产品的生产,存贮和销售之间的结构性互换。 

  ■OECD及其定义ICT和MIDC的尝试 

  我们最后应该说说OECD在概念性定义ICT产业方面延续的工作,特别是数字内容产业。90年代末起,首先是通信信息、计算和通信政策委员会(ICCP),然后是通过设在巴黎的信息社会指标工作组(WPIIS),OECD试图利用不同领域的体系结果,建立连贯的,易于为人们接受的ICT方面的定义。 

  WPIIS还对ICT商品与服务进行了分类,并定义了电子商务。WPIIS的基本思路是建立ICT方面国际兼容的数据与指标系列。根据帕廷森集团的说法,WPIIS是要考虑度量IT与通信相结合的定义与统计指标,…第二步的目标则是覆盖信息内容产业。

  OECD的定义范围包括第二和第三产业,涉及数据和信息的电子采集、传输和显示,以及ICT产业范围的扩展,打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传统的区分。

  OECD的业务范围包括生产过程中(经济学家定义其为供应方)来自ICT产业和电子内容产业的产出。根据WPIIS的参加者和现任负责人澳大利亚统计局的谢瑞丹 罗伯特的说法,这一个领域收集ICT(存贮、显示和处理信息的基础设施)及生产信息的产业(电子内容)组成的信息经济的数据。

  OECD讨论的重点是作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概念,它们即便不是由出版商和销售商直接创造出来的,至少也是被他们加工出来和传递出去的。这种电子内容,是内容与通信媒介的结合,而电子内容产品,则是通过电子通信媒介出版和编辑的内容。

  这个定义是2001年4月在瑞典的一个国际统计学家和分类专家的会议上提出的。法国和加拿大建议,有关信息生产的产业,如出版和媒体,应定义为电子内容产业,法国和加拿大的提法,大体给出了MIDC产品和服务企业与活动的范围。其他与会者则建议,反映出数字内容生产与传递发展的其他一些经济门类,如教育和保健,也应添加到这一范围之中。

  不幸的是OECD关于数字内容生产与分类的讨论,在瑞典的会议之后没有继续进行下去,OECD还建立了一个模型,把信息社会/经济中的内容与数字传递进行整合,尽管全世界都在抱怨说,需要更好地理解内容产业的复杂性,因为现在在开发更为恰当的框架和适宜的产业指标方面几乎没有做什么。

  FIAM及其成员单位最感兴趣的是,NAICS和WPIIS在评价和定量化MIDC产业及其经济活动方面迈出更大的步子。显然,要精确地描述MIDC商务行动和产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对那些目前未列入内容类别的产业来说,更是如此。

  ■通过出版形式的更新去定义MIDC产业 

  内容产业包括传统出版物(报纸、期刊、书籍等),移动图像与声像产业(电影和声像产业、电影与声像销售、辅助活动),声像游戏产业,包括动画、录音产业、收音服务(录音、音乐、无线电广播、在线音乐销售、音像服务广播与销售、电视广播、频道出版、按需求服务、新闻机构)和辅助产业包括印刷,记录媒体与电子版的再生产。 

  法国的这位统计学家对图像活动类别的独特性做了评论。因特网和其他的电子通信手段可以使照相专业人员和机构开发数字电子版的大型数据库。困难在于数据库的分类,例如在NAICS2002中它应划在信息与文化类别,但这一类别又不含数据处理、管理和相关的服务,因此问题并不在于内容本身。 

  对上述定义进行了阐述之后,这位法国的专家又谈到,主要的分类体系需要找到更好的途径去适应和描述三个主要的内容类别:声像游戏出版、音像产业和数据库。的确,不在线的声像游戏和其他不在线的数字内容产品,是MIDC产业极大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ISIC和NAICS体系中被一股脑儿地堆在了定义过于宽广的软件出版类别中。 

  过去几年中,越来越多的MIDC生产者已经在如何交互他们的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定义了其行为。那位法国人已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似乎同意把这种概念引入各种分类体系之中。FIAM和其他一些行业组织已经认同了交互式内容的概念,并把它列为MIDC产出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究竟把它放到哪个类别之中则是一个仍需讨论的问题。

  MIDC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的地方在于不在线和在线的MIDC产品与服务的分离。这就是说,产业自实际企业机构的MIDC业务活动(各种类型的出版物)可以在不同的类别中找到,尽管它们只是同样的产品和服务的简单变种。或者引用那个法国人的话来说就是,经常谈到的一个令人迷惑的现象是,同样的内容越来越多地与各种媒介结合在一起,同时这些媒介又衍生出了不同的内容。 

  可能这个法国人困惑的是,将来是不是有必要在电视与电视之间、在故事片、动画片、记录片、科幻片……之间,在电视节目的存贮与流动之间加以区分。他建议,我们也同意,MIDC生产类别要尽可能地把这些内容都囊括进来。

  ■因特网派生出来的新的表现形式 

  在当前MIDC生产的讨论中,本质上与因特网相关的活动似乎被忽视了。如果没有因特网这种媒介,这些活动就无法存在。我们所说的内容产出来自于这样一些行为活动,如交互式多媒体,网络开发与设计,网络视觉效果与后生产,交互式电视与收音机,计算机与在线游戏,多媒体与网络动画,图像艺术与设计,数字艺术与计算机动画,纯数字内容出版,虚拟环境与模拟等。

  上面所说的行为活动不仅在分类体系中没有类别,而且没有清楚的定义。由于因特网的普及和多媒体与网络应用的发展,这些行为活动增长得极为迅速。

  更令人烦恼的,正如我们在本文前面已经提到的是,源于其他产业的行为活动但又具有很强的MIDC色彩的问题。许多产业现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多媒体工具去生产多种形式的数字产品,我们可以列举的有农业、建筑、城市化、自动化和机器人,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工程、印刷、保健、考古、知识管理、语言与语言学、政府服务、教育与培训、财务等。 

  在有关目前分类体系缺点的讨论中,这位法国人不同意按内容类型对MIDC产品与服务进行归类,而同意按支持的媒介类型进行分类。他认为,无论是否电子化,无论是否数字化,无论是否在线,报纸、杂志,归根结底就是报纸、杂志,他认为应把注意力放在数字内容的最终产品上。

  但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却认为与因特网相关的行为活动与MIDC生产的分类是相当复杂的,因为许多这类行为活动及相应的产品与服务还没有达到官方可以把它们作为一种特殊类别的产业的临界规模。 

  FIAM及其成员协会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MIDC产业的不成熟和数据的缺乏表现在个人与组织层次的应用上,这就要求我们在成熟与新兴的市场中评价MIDC发展时十分谨慎。 

  另外,从2000年起,MIDC产业经历了经济危机,现在终于开始恢复了,而人们也还在慢慢地努力去理解MIDC在个人与组织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让我们用那位法国人的话来做个结论吧,“我们对产业分类解释的更新及产品分类更新”的步伐是不会停止的。但是他也认为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因为很难去估量新出现的MIDC产品的普及性,也很难去估量这些产品被应用和成为一种坚实的商业活动和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四、MIDC的分类与趋同  

  最近时代华纳公司决定从名义上与实体上完全与美国在线分离,这引起了一个模型上和现实上的微妙的趋同议题。我们认为,我们需要更好地去开发MIDC产业,更精确地适应在大的分类体系中已经发生的不同形式的趋同。 

  我们集中讨论日内瓦国际联合网提交的一份文件中列举的几个模型。有两个模型对我们如何去定义各种ICT技术与数字内容的趋同是十分重要的,趋同的确是以不同的速度在IT/电信和媒介/娱乐产业中,特别是整个行业的不同部分中进行着的。 

  以下的讨论表明,为什么目前的分类体系中,特别是在NAICS和OECD的体系中,在技术和数字内容之间有那么多的趋同。我们对趋同的理解,不同于来自网络经济繁荣时代开发出来的模型,而是来自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存在的现象。在IT的整体架构中,特别是在MIDC产业中,趋同的概念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和接受的。  

  ■一个典型的趋同模型

  学术界推出的第一个模型分为三个部分,即IT、通信与广播和媒体产业。

  装备与硬件制造,计算机,电信开关设备,印刷技术广播设备等;

  为传输内容与服务的技术开发基础设施:计算机软件,电信网络,广播传输网络等; 

  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内容与服务。见下表:

  IT 电信 广播 其他媒介

  内容服务 基于内容的软件 基于服务与内容的电信 广播节目 电影、音乐、报纸等

  传输软件 软件 网络服务 传输 电影院、录像租赁等

  设备硬件 IT硬件 通信设备 广播设备 电影、印刷品的复制  

  他们认为,目前趋同正在成为ICT和媒介产业的一种潮流,有四种产业已经见证了内容生产的趋同,而在传播领域,则通信与广播之间的趋 同最为明显。 

  在本文中,趋同意味着ICT公司在新的领域中获得和开发了新的行为活动,并以此去完成原有的商业任务。同样地我们可以说,内容提供者如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在不同的平台上提供内容,但保持着它们主要的行为活动。 

  ■无形的MIDC模型和知识产权(IP)的重要性 

  第二个模型是澳大利亚国家信息经济办公室(NOIE)开发的。NOIE的模型不同于第一个模型,因为它为产品、服务及其相应的经济价值的有形形式和无形形式之间的协调,留下了较大的空间。NAICS在对信息与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时,部分地采用了这个模型。NOIE提出了趋同的三个主要特点:

  趋同不仅表现在通信与广播产业上,而且表现在整个知识领域及交易频繁的服务领域;

  趋同从性质上来讲是有结构性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会带来趋同的巨大变化;

  技术进步可以影响趋同,但不能推动趋同。趋同的动力是商务。

  我们发现,在这一模型中,有意思的是数字化的过程定义着趋同的概念。借助于新的数字技术,传统的内容产品与服务以新的方式在传递着。在提供服务的结构性模型之间,是相互转换的。另外,新的数字提供系统也同时允许有新的和原有的MIDC产品和服务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基于客户大量需求,具有灵活服务和创新的商业模型。 

  由于MIDC产业综合了国家经济的各个部分,而且生产和传递着不断增长着的无形产品与服务,所以有人认为,不仅要从结构的观点来考虑这些变化,而且要更好地评价这些行为活动的经济价值。因此,产品和服务从有形到无形的转移(知识资本与产权、集体知识、信誉等),就必须在产业分类体系中,特别是在MIDC产业中加以考虑。

  所以,在评价MIDC产业的产出中,知识产权(IP)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在IP整个行业特别是内容产业中的确存在着趋同过程,所以IP在对相关企业经济活动的评价中就成为了中心。

  有人说,我们越接近信息化经济,各个行业之间的相互关联就越紧密,软件与软件服务业的发展在IT行业中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向无形的MIDC产品与服务靠拢及知识产权(IP)升值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谈谈MIDC产业明显的国际性,及其产品在全球市场中的作用。

  NOIE指出,由于应用服务提供商开发出了廉价的国际联接技术,使厂商能跨出国界直接与客户接触,所以内容、交易与通信服务的全球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对于MIDC产业来说,MIDC贸易全球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家与本地的MIDC公司生产本地的高质量的,与文化相关的数字内容的能力。

  对于FIAM来说,两个模型中明确的趋同现象是分类体系中的重要指标,只有考虑到这些指标,才能继续NAICS等所做的工作。但是,强调目前分类体系中未列入的企业机构生产产品的无形特点是很重要的,这些企业机构提供的商业性的MIDC产品与服务越来越多了。分类体系和产业指标必须向我们提供一个方法去定量分析这些行动和产出。

  五、下一步的工作与建议 

  目前,尽管NAICS最近有了变化,但MIDC行为活动在若干产业领域中,仍然没有被很好地明确,或者说是分散而零散的。所以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就难以看出MIDC企业在产业中的实际权重和潜力。

  ■MIDC分类体系仍然分散而零散

  我们如何才能改进目前MIDC相关产业的分类体系呢?哪些MIDC行为活动可以添加到MIDC目前的结构之中呢?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数字内容行为活动从IT领域中区分出来并加以明确呢?我们如何才能改进当前的由NAICS2002定义的信息产业,或其他分类体系定义的新的信息或内容产业?

  显然,要把MIDC行为活动结合到当前的分类系统中,包括NAICS,NACE和ISIC,还有许多工作做。有人提出,要进行以下一些改进:

  有关MIDC产品的信息必须精确、可靠;

  政府和国际组织必须认识到这一产业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增长,内容传递和就业方面的增长潜力;

  信息社会的发展不仅是一种富国才有的现象,要认识到国与国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数据鸿沟;

  因特网和MIDC产品和服务应为所有的人所有;

  ■MIDC需要新的产业指标 

  鉴于以上结论,产业分类系统应该反映ICT的整体变化特性和MIDC的具体变化特性,同时要拓宽统计数据系列,开发更为适宜的MIDC产业指标。全世界大多数的产业协会有这样的要求,尤其是在他们认识到这一产业经济状况的好坏取决于MIDC公司生产的无形资产的时候。

  因此,需要把注意力放在MIDC行为活动和产出的有效和宽泛的定义上,放在开发适宜的度量工具与指标上,以在具体国家和地区描绘出MIDC产业的更为精确的图像。

  没有数字内容生产和产品的整体定义,就很难在国内和国际层次上对这一产业的指标有概念化的理解、解释和比较。缺少定义,就无法向统计指标的使用者和统计信息的提供者传达相同的信息。

  此外,没有MIDC产出的定义,还会连带出什么是数字内容企业的问题,主导行为活动与MIDC生产有关的企业(如纯游戏企业)才是数字内容企业吗?亦或是附带有这类行为活动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定义为MIDC企业呢?这方面的争论是十分热烈,我们认为这是分类的关键所在。

  ■各类产业中的MIDC

  在许多国家,MIDC产业正在走向成熟,我们已经看到,涉及这一新的数字技术的许多领域中人才、技能和创造力的聚合。在文化、娱乐、广告、文化遗产、表演等方面,这种聚合尤为显著。我们必须清楚地明确这些行为活动的性质,并评价其经济价值。当然,NAICS2002可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更好地去整合MIDC迷团中的各种成分。

  我们希望这个讨论能够包括各个产业门类中MIDC生产,使用和实施的各种途径。

  为营造更为生动的,有动感的计算机辅助学习和培训环境,教育领域也已应用了各种多媒体工具。

  娱乐方面,MIDC产品和服务已被年轻人和成年人在家里和职业场合广泛地使用,在这里,我们的意思是说,MIDC产品与服务是以DVD或声像游戏这样的形式在生产和传递着的。在这方面,过去全然不相干的领域中的创造、技能和才能以独特的方式结合在了一起。

  娱乐也与可视动画结合在了一起,包括二维与三维动画及特殊效果的软件应用。此外,广告业也大量地应用了MIDC产品与服务。

  文化产业,正如NAICS2002 71款所定义的那样,也使用了多媒体工具去丰富和让人们分享艺术表演。实际上,文化产业已经引起了公众与私人组织的注意,因为这一产业是创新与MIDC应用的先驱。

  在保健、公司服务、银行业等方面的多媒体生产,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最为重要的是,各种技能的融会使得多媒体工具的应用更为广泛,从而促进了MIDC产品与服务的发展,为能提供原汁原味的,高价值的MIDC产品与服务,内容设计者(艺术家、作家、剧本创作人、电影制片人、游戏设计者)已经同程序人员,应用开发人员,游戏设计人员一起工作了。

  上面所说的领域只是巨大的MIDC产业中的几个例子,现在需要的是在主要的分类体系中去更为精确地、更为全面地去描述MIDC的作用和地位。我们讨论的不仅仅是应用的广泛性,我们的目地是要增强纯MIDC产业之外的部门生产和销售MIDC产品与服务的能力。

  我们还注意到了有关MIDC产业新的思维模式的进展,开发了非MIDC产业的指标。对于FIAM及其会员协会来说,这也是很有意义的。

  我们欢迎各国和国际上的各个产业和公共组织共同努力去制订出MIDC产业的清晰定义,明确在创造和生产过程中各个产业的地位。FIAM及其成员协会愿意与大家一起努力在重要的产业分类方面向有关的分类组织贡献我们的力量。

  为进一步进行讨论,我们建议:

  建议1 MIDC产业,FIAM及会员协会在目前有关产业分类的讨论中,包括NAICS,NACE,JSIC和ISIC发挥更为明显的作用(产业分类文本考虑到2007年);

  建议2 2004年底前提出如何更好地去定义,明确和度量MIDC行为活动与产出的前瞻性建议,这个建议可以被整合到当前的和很快会制定出的分类体系之中;

  建议3 MIDC产业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根据FIAM在区域多媒体展望项目中所做工作,制订与数字内容创立,生产和销售有关的适宜的指标;

  建议4 MIDC产业去分析从事MIDC产品与服务创造、生产和销售的各种产业之间的密切的结构性的关系;

  建议5 与有兴趣的国内与国际机构合作,修订方法,评价目前与未来与数据内容度量有关的统计数据的适宜性,保证它们能被用于广大的市场;

  建议6 WPIIS(OEDC)恢复其始于1997年的定义、明确和度量MIDC行为活动与产出的工作,更多地强调数字内容的地位。   

  六、结  论 

  本文表述的是FIAM及其成员协会重新定义和更为精确地进行MIDC产业分类的愿望。 

  FIAM赞同上面提出的措施,特别是在MIDC成分有所添加的时候,FIAM邀请成员协会介入今天国家级和国际级的各种分类活动。NAICS2002及其他分类体系要到2007年才会修订,现在是加入这一过程的时候了。

  显然,MIDC产业的作用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还甚少,只知道它是ICT族系中的一个分支。成员协会与FIAM的努力方向是完善有关MIDC产业和各种定义,详细描述相关企业行为活动与产业的细节。  

  最后,MIDC产业要说明任务的复杂性,组成MIDC产业日常生活、行为活动与产出的复杂性,并要为世界上现有的各种分类体系中确认MIDC产业的独有地位而辩解,我们相信这一点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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